各建设、监理、施工、商品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期,受河、湖砂资源减少的影响,我市砂、石等原材料出现供应紧张的状况。为确保工程实体质量,有效防范海砂流入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工地,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止海砂进入建筑工地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52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责任。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等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建筑用砂的采购、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加强现场建筑用砂的质量监控,严格执行建筑用砂的进场联合验收制度和用前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预拌混凝土出厂时,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现场搅拌台实际配比的电子档案),其中必须包含氯离子含量检验合格证明。施工企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应包含氯离子含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二、强化对建筑用砂的检测。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规定的项目、批量、和方法进行检验,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台账,发现氯离子含量超标的,要及时向委托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情况。
三、严肃查处使用海砂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一经发现施工现场或者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海砂情况的,应立即停工停产,并对使用部位进行鉴定,同时对使用海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施工企业,由局执法大队进行立案处理;对见证取样、进场报验、质量检测等履职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记录不良行为。
高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9日